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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5 04:20 PM


Dear A (採購經理)

Price and quantity-------------timing cc to 牛媽

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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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背景:

H公司:大陸預備上市公司
J公司:我方內銷工廠
C公司:H公司新設立,承接J公司資產
D公司:投資H公司之台灣上櫃公司
我方公司:投資D公司,為原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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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在兩年前,我每天早上固定發一篇文章mail to 香港、大陸全體員工。
每天主題不固定,但mail 主旨很單純的命名為「每日一饗」。 

  「饗」這個字意味著不是由上到下,不是工作本身,而是一種單純的文字
或心靈上的饗宴。
 

由大陸同仁的反應可以看出來,資歷愈深,愈不會出聲;資歷愈淺或者
覺才華被埋沒在角落的同仁,會突然竄出來出個聲,好讓你看見他,以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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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的網路無國界

MSN、Skype、即時通是現代職場最夯最便捷的溝通用具,舉凡內部或他廠公事溝通、國內外
往來、聊天、八卦,反正網路無國界,電子化間接造成了溝通工具的便捷,卻也造成一些管理
上的死角。

蠻多病毒或侵入工具也忒愛藉由msn散佈,特別是大部份的網客貪圖方便,直接利用msn來掛
圖或傳送郵件檔案,當然也不乏時時傳出競業禁止中的商業機密或檔案流失,只要你食指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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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收到一封MAIL如下:

Dear  C:
 
  附件為我現在在中原大學上課同學的履歷,她已經從去年12月失業至今, 
她想要應徵總務或行政的工作,但非常缺乏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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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電報導:
  泥家拉哇總統夫人沙爾卡奇.珍在去年下起四月雪的一天清晨,當天還蒙上一層白紗,晨霧猶
如輕霏細雨般掻拂時,她蹬上腳踏車或在北七胡同內悠閒地亂逛了起來,此時,突然衝出一隻獒犬,
隨行來不及擋駕,因而上演啞來屋驚聲尖叫第四集,狗死命含咬住她的小腿不放!導致車落人傷,
因而鬧上了腥聞媒體。
  此舉,在國際社交論壇掀起軒然大波!國季記者包機前往採訪當天,整個天按門被近百支的雨
傘擋住拍攝,形成懊運外的另一場空前絕後的傘舞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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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養狗當寵物責任知多少,台灣對寵物是不是有一定的法規了,
現在養狗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解析】

    按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業制定動物保護法,其有關動物之保護,
除「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註一),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均依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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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調解、和解了!

 


 文 / 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親屬編又作了一次小小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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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養狗當寵物責任知多少,台灣對寵物是不是有一定的法規了,
現在養狗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解析】

    按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業制定動物保護法,其有關動物之保護,
除「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註一),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均依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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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曾在新聞中或聽朋友提起,他們在社區或住宅區裡邊有惡質鄰居飼養了許多
貓狗,大部份是為了販售,大型犬關在籠子內毫無活動空間。主要問題是這些狗深夜亂叫擾人清夢,夏天又惡臭不堪,幾次向環保局檢舉反映頂多是來看看但皆無下文,也不見改善。飼主所製造的噪音及空氣污染不是污染的一種嗎?有沒有法律可管?


【解析】

按「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至第2項、第25-1條定有明文,是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則按次處罰之。從而本案,得先查明其有無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苟未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本案提問人自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各縣市政府處理。

惟動物保護法,乃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而制定,其雖有「寵物之管理」及「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等章節,惟對於飼養販賣貓狗所生之噪音及惡臭之事項並未規定,是有關噪音及污染問題,自應從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第7條:「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三、營業場所。…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第15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第60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

至於貓狗之糞尿、屍體等廢棄物問題,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第12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等規定。所以在住宅區,飼養販賣貓狗製造的汙染,並非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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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一則新聞,有位歐洲女富豪飼養了一隻陪伴她多年的梗犬,在她近八十
歲高齡即將過世前,立了遺囑把財產分配給梗犬,並指定信託的單位,這不禁讓我們聯
想到這隻狗狗真好命!真令人羨慕到爆!繼承的財產比我們一輩子辛苦賺的錢都還要多
很多倍~


  羨慕歸羨慕,台灣愛狗人士真的很不少,我想,也不乏一堆膝下無子女,只求犬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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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曾在新聞中或聽朋友提起,他們在社區或住宅區裡邊有惡質鄰居飼養了許多
貓狗,大部份是為了販售,大型犬關在籠子內毫無活動空間。主要問題是這些狗深夜亂叫擾人清夢,夏天又惡臭不堪,幾次向環保局檢舉反映頂多是來看看但皆無下文,也不見改善。飼主所製造的噪音及空氣污染不是污染的一種嗎?有沒有法律可管?


【解析】

按「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至第2項、第25-1條定有明文,是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則按次處罰之。從而本案,得先查明其有無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苟未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本案提問人自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各縣市政府處理。

惟動物保護法,乃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而制定,其雖有「寵物之管理」及「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等章節,惟對於飼養販賣貓狗所生之噪音及惡臭之事項並未規定,是有關噪音及污染問題,自應從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第7條:「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三、營業場所。…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第15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第60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

至於貓狗之糞尿、屍體等廢棄物問題,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第12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等規定。所以在住宅區,飼養販賣貓狗製造的汙染,並非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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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一則新聞,有位歐洲女富豪飼養了一隻陪伴她多年的梗犬,在她近八十
歲高齡即將過世前,立了遺囑把財產分配給梗犬,並指定信託的單位,這不禁讓我們聯
想到這隻狗狗真好命!真令人羨慕到爆!繼承的財產比我們一輩子辛苦賺的錢都還要多
很多倍~


  羨慕歸羨慕,台灣愛狗人士真的很不少,我想,也不乏一堆膝下無子女,只求犬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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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流行仿冒版的產品就叫「山寨xxx」,我想談的倒不是如火如茶的
仿冒商品(雖然昨晚才在報導上海汽車大展,有不少汽車公司推出的汽車工藝
接近國外品牌)中國人什麼沒有,模特兒多,現在錢也很大一朵,先不談仿冒
與否,光擺出來的大陣仗就嚇屎你!

  再來講,很奇怪的是咱家的電子產品,才剛mock-up,放到show場沒多久,
市面上就有類似的商品出現,俺家後端還在等目標客戶bug free咧!
強烈懷疑,不只勞工有蟑螂律師在撐腰,連仿冒界都有山寨蟑螂在萬頭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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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各大媒體報導了台東天主教聖母醫院募集三仟萬的故事,不少朋友
都去A主管捐款,今天我就寫了一封短信給Boss:
Dear Boss
要不要捐點錢,做個好事,又有憑證可抵稅,捐醫院不錯,反正你常上醫院,
會有迴向福報。
總比借人錢要不回來,或被銀行虧走好,
若ok, 下午就去替您處理吧!

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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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日子,聯合報有報導「中華電信每月A我5元」這件事。有不少網友努力的
傳閱,也很憤慨平白被每月收走5元。雖然一年下來才60元,但廣大的中華電訊子民
一個月下來應該就蠻大一筆錢,究竟這5元用在什麼地方呢?
  經過消保會釋義,在96年9月便與中華電信協商:針對消費者可否選擇取消「建築
物屋內配線月維費」議題,在96年10月24日函復同意消費者可撥打123免費服務電話辦
理取消「建築物屋內配線月維費」每月5元,但障礙發生時,需要自行處理;如果有
需要時,可以個案委由中華電信修復,"按次"繳納檢測費、施工費各200元,以及實
際需要的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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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在哪裡看過一篇報導,內容約略如下:
  丁先生:『前天去吃涮涮鍋,正要開動的時候,有個短髮女生帶一隻長毛狗進來
,坐在我隔壁隔壁隔壁,然後把狗放在我隔壁隔壁,那隻狗亂抖身體,毛都飄到我的
果汁和湯裡,加上飄出陣陣狗味,實在讓我大倒胃口~於是我立刻換了位置吃飯。
飯後勸告她這種行徑對其他客人非常不尊重.......................~』
  結果這女主人翻臉說:『外面沒有貼禁狗進入啊!?這是我的自由!你若不高興
就不要來啊!』接著一陣謾罵後,我也不想多說,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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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KTV業者促銷方案繁多,計價方式也很複雜,消費者到KTV消費,除了知道包廂費、服務費以外,並不清楚業者是否會收取「開瓶費」、「清潔費」、「按鈴服務費」等,導致消費者常在結帳後感到納悶。而實際上計費規則是否透明?林林總總的收費名目究竟合不合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近日接獲民眾申訴,於某大KTV消費結帳後,店家所開立之發票,僅記載進出場時間及含稅價格,經其要求提供「消費明細」,卻遭店家拒絕。因此行政院消保會在本(11)月2度邀集主管機關經濟部、好樂迪、錢櫃2家連鎖KTV業者及視聽歌唱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議進行瞭解。

首就民眾申訴業者不願提供結帳清單部分,2家業者均承諾,除現行在結帳前派專人為消費者解說帳單內容外,如消費者當場索取帳單明細或完成結帳離去後,始提出檢閱消費明細內容之要求,業者均願意提供,以釐清消費者的疑惑。。

另有鑑於KTV業者計價名目較多之情形,會議中也逐項討論各項費用收取之情形。總括來說消費者對KTV業者收取包廂費、餐飲費及服務費較無爭議,至其他收費情形大略如下:

一、  按服務鈴費:傳言KTV業者會對經常按服務鈴的消費者加收服務費,2家業者均表示純為網路謠言,實際上按服務鈴並不會另外加收費用。

二、  開瓶費:好樂迪公司表示已從95年10月起不再收取;錢櫃公司則自96年5月起亦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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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在哪裡看過一篇報導,內容約略如下:
  丁先生:『前天去吃涮涮鍋,正要開動的時候,有個短髮女生帶一隻長毛狗進來
,坐在我隔壁隔壁隔壁,然後把狗放在我隔壁隔壁,那隻狗亂抖身體,毛都飄到我的
果汁和湯裡,加上飄出陣陣狗味,實在讓我大倒胃口~於是我立刻換了位置吃飯。
飯後勸告她這種行徑對其他客人非常不尊重.......................~』
  結果這女主人翻臉說:『外面沒有貼禁狗進入啊!?這是我的自由!你若不高興
就不要來啊!』接著一陣謾罵後,我也不想多說,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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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2 (日)在苗栗苑裡Go Go Water World參加了一場由狗狗水世界與
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共同響應的 Eye (愛) in 「狗狗水世界」活動,由惠光
主辦人員號召了一群有仁有志的訓練員、志工、視障家庭,以及寄養家庭、退
役導盲犬家庭,共同來戶外踏青與聯誼,尤其當中有老幼、視障人員以及訓練
中的導盲犬,所以場地的安排與安全,讓水世界的多使家戰戰兢兢,志工們也
很細心地彼此提點與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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