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有人把狗牽來店裡大小便!很令人生氣!請問在法律上有沒有什麼規定
是可以要求這些人別再這麼做的?
或者大家有些什麼其它辦法能防止這樣事情的發生嗎?

 
【解析】

    按「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
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定有明文,
是動物之糞尿及動物屍體,均為一般廢棄物,其清除,從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
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
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
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觀之,應由
飼主(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負清除之責;未依規定清除
之飼主,將會被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之規定處罰。從而,
有人把狗牽來店裡大小便,本案提問人自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各
縣市政府(環保局)處理。

   又「…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
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處理。」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所明定,是本案苟為公寓大廈,本案住戶
亦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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