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社區可以規定不能蹓狗ㄇ?這是有法律效用的嗎?不在社區蹓狗那可以去哪裡呢?


【解析】

  按「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
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
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
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
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
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
權利義務事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
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6條、第13條、第23條、第24條、第16條
第4項定有明文。

  是規約,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住戶自應遵守之,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亦同。


  又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
特別約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財務
運作之監督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及「糾紛之協調程序」之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則
不生效力。


  換言之,規約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者,住戶自應遵守;規約有禁止住
戶在公寓大廈(社區)內蹓狗之特別約定者,亦同,蓋規約即得規定「禁止住戶飼養
動物」,以舉重明輕之理,規約當得規定「禁止住戶在公寓大廈(社區)內蹓狗」之
故也。

  但管理委員會,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
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條第9款參照),除規約有合法授權外,自不得逕以己決為之。


  從而,「禁止住戶在公寓大廈(社區)內蹓狗」之規定,苟非規約之合法授權,
而係管理委員會之己決,住戶是否願意遵守,則由住戶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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