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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的網路無國界

MSN、Skype、即時通是現代職場最夯最便捷的溝通用具,舉凡內部或他廠公事溝通、國內外
往來、聊天、八卦,反正網路無國界,電子化間接造成了溝通工具的便捷,卻也造成一些管理
上的死角。

蠻多病毒或侵入工具也忒愛藉由msn散佈,特別是大部份的網客貪圖方便,直接利用msn來掛
圖或傳送郵件檔案,當然也不乏時時傳出競業禁止中的商業機密或檔案流失,只要你食指一點,
輕輕鬆鬆咻地就可以把資料全送出去。

X海公司是禁止使用msn的,所以員工就利用手機藍芽 (所謂,山不轉,路轉)
很多公司老闆是直接告訴下屬:『我有在看員工信件及msn內容,知道誰誰誰在摸魚或訕笑公司,
或者誰偷雞摸狗,甚至要MIS部門固定監看誰的郵件..............等如何如何。』

不少同事平時及下班都在七七出出討論:

『公司可以隨意監看E-MAIL與MSN嗎?  』
『太過份了!有些郵件跟msn有隱私,公司怎可以隨便看呢?』
『上班時間就不能有點私事嗎?』
『公司自己提供這樣的網路平台給員工使用,為何又不尊重員工呢?』

 


公司如何保障權益?員工如何自重?


第一,員工在msn或郵件上的對話內容,係屬於員工的隱私權範圍,公司無論是監看或擱截將侵害
      員工隱私權,很可能牽涉到犯刑法第315-1的《妨害秘密罪》。

第二,刑法第315條-1:「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  慰撫金。

第四,依目前法院最新見解,係以「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通訊有沒有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作 
   為判斷標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參照)

   這是什麼意思呢?
  若單方面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等通訊內容有對於隱私權上面的期待,公司的監看行為可能
觸法;反之,法律上並沒有明文禁止公司不能監看。

   關於「合理期待」要如何判斷呢?
  一般來說,公司對於員工使用公司電腦寄發電子郵件、MSN,需透過公告或告知員工公司的監視
政策,此時員工就會知道隱私權的範圍,員工便無立場主張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害。
(例如:在工作規則中告知,形成明文…等)

  反之,若公司並無明確告知或公告公司有監視政策,此時法員工會合理期待電子對話內容是隱私
權的一部份;若公司任意加以監視,極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民事上亦屬「侵權行為」。

第五,公司最好的管理辦法是由人資部門在《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就規範公司得監看電子化郵件
      或聊天軟體...等,以確保勞資雙方在一開始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避免爾後管理上發生爭端。





  不瞞各位說,我家老闆也超愛看大家的信,而且他會堂而皇之地告訴你:『我是在做事』。

換個角度看,公司的確有不少人是會透過聊天軟體將病毒帶進公司;或者是直接把文件寄出去的,
我們也曾經發生過員工把公司資料全收集起來,用USB系統轉載,或事先將重要檔案寄到自己私人
信箱備份,然後事後再來告公司。

  這些勞資糾紛層出不窮。

  噫~這表示這年頭工作難找,當您在簽立契約或看工作守則時,可千萬要睜大眼睛哦!
雖然說找工作時可以順應公司型態咬著牙簽下去再說,但也同時表示,你自己必須要很清楚自己未來
所處的這家公司是過份自由或比較傳統,自己能否接受或隱忍。

  各位職場的老戰友或新鮮人,請務必謹言慎行,現在什麼噗浪及msn盛行,可千萬不要八卦或胡言
亂語過了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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