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您好

  雅虎公司貴為十多年企業,歷經2004年合併無名與2008年末風暴,我也是死忠客群之一,
想不到竟然如此粗糙地處理消費者權益問題,委實令人遺憾,企業經營貴在服務、商譽與消費
者的信任,在此提出幾大問題,請 貴公司思考及參詳:


1.消費者權益:

  我想,無論Vip或非Vip的權益,都稱之為服務。

此非區區800元或 貴公司單方面由客服端發出一封沒頭沒尾的信,(在消保官要求函到15日
內的最後一天),要求消費者蓋下折讓單 貴公司才能退費,且未留下聯絡電話及敘明『為什麼
退費?數字由哪裡來?』即要消費者自己像無頭蒼蠅似地發信到客服去詢問『發生啥咪代誌?』

  如此單方面絲毫未經人員溝通,僅以內部開會後決定退回"異議消費者"Vip"部份"費用的強勢
行徑,且恐回覆消基會『已處理』的淡然,只會徒然讓消費者看到仟萬美元大企業在處理服務
熱誠上的幽幽冷漠與管理困境。


2.無名服務合約之於消基法:

  昨天甫收到郵件通知莫名其妙要求消費者蓋回折讓單做部份退費,今天客服回郵簡單回覆:
『部份相關功能退役之故.....』。

  若我沒寫信去問,沒蓋回折讓單?是不是此案就耽溺下來?這就是雅虎以十多年來累積的
商譽所能面對消費爭議的因應之道?

  消費者與無名的服務項目全由 貴公司決定,易手後且並未如以前善盡貼心告知消費者的
責任 (猶記得三年前甫加入無名時,任何公告或風吹草動都會有服務小天使留言叮嚀提醒,對vip
有非常多貼心的服務,彼時亦非常多消費者蜂擁而至,縱然友人多所移轉,仍未使己動搖)。

  再者,服務合約中多所有利無名的條款,幾乎全由無名掌控可中斷什麼服務,可以砍掉什麼
功能,全然不顧及消費者的使用習慣,或當初公布在網上提供的龐大功能與優勢有哪些,給的時
間也不見得彈性或可以被改變,因為最後都會因為無名想改就改,僅簡單以「希望能做更多服務
為名,行龐大的雅虎機電房能否再縮減成本或他充之實」。

   消保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
 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
 該契約全部無效。


 消基法第22條:廠商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主管機
 關如認為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廠商證明其廣告
 之真實性。

 
 消保法第49. 50條:消費者就同一之原因事件受損害人眾多,得由二十人以上讓與損
 害賠償請求權方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起團體訴訟,由其律師代理訴
 訟,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但得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

   消保法第51條:消費者因廠商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賠償
 金,如因廠商過失所致之損害,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的懲罰賠償金。


3.部落格與生活:

 部落格不是生活的全部,但卻是生活中的一部份。

 沒有人能夠在緊湊生活的同時,可以24小時或一直去探究今天無名公告了什麼?對我的權益有沒
 有影響?我可以做什麼補救措施?或我能夠在生活中享受什麼更貼心服務?個人不能,但企業上
 的管理卻能,一家十來年的企業,擁有仟萬美元資產的企業鏈,是不做、不為或不能?過度的膨
 脹或貶抑對管理都是錯誤,何況無名賣的是受信賴的平台資源服務,消費者端的是情感、是回憶
 
是紀錄牛肉,孰能一之?


4.後話:

 昨天收到折讓單時,部落格樣式整個產生異常,我必須去更改樣式才讓整個界面沒跑掉,雖然不
 知道所為何來?但有種被盯上及被駭客蓋布袋的錯覺  (尤其是收到莫名奇妙的折讓單之時);今天
 偷空上公告站去查看,才知原本被拿掉的備份功能已恢復,其它功能  均保持取消,我想,貴公司
 為降低爭議,應是希望異議份子

 『想走就走,門在這邊,恕不相送!錢退給你,不要廢話』。


  800元VIP有什麼好訴訟的?

  但無名及雅虎的商譽所給予消費者服務上的貼心期待就只值這800元嗎?消費者要求的並不是事
  後在小巷退錢,且未經派員協商或告知,而是給予大眾一個事先被尊重與被告知的機制,這不僅
  僅是企業管理上的反霸道與蠻橫,亦為內控內稽上的缺罅,哀哉。

 
無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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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IP收費應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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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復備份功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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