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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
天我們來聊聊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因為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
實在太多了!有些甚至就在你我身邊,
父債真的要子還嗎?「你清楚家裡
所有人共有多少資產或債務嗎」?
這個債務不包括有形的動產或不動產,
還包括檯面下可能被隱匿的【地下錢莊借貸、簽發本票、信用借款】等等。



  讓我們來看看案例。





一、案例

        大富含著金湯匙出生,從小過著少爺般的富裕生活,他的家人為
了栽培他成材,特地將他送到美國留學,希望日後能接掌家族事業。


       
有一天,突然接到電話,他的父親因公司營運不善,為解決財務困
難,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最後,因為負擔不起高額的利息,公司宣佈
倒閉,父親承受不了打擊,所以,心肌梗塞突發過世了。



  朱大富聞訊,立即連夜趕回台灣,處理父親的後事。
當他回到台灣時,
地下錢莊找上門,要求他及他的兩個妹妹還錢,並威脅說:「父債子還
乃天經地義,如果不還錢,就要你們好看」。
 








  檢查官,相驗一個案子:


  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
「當我離開後,......,草蓆捲起火化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
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
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
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
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自殺案件增加最多,相驗9件,6件是自殺,很多人都被
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
發生繼承的
效力,死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
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
姐妹等親人,淪落成
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多人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
積欠大量債務,
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
死後家人本來
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
暴力
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
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
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
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
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
存款被
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
錢, 但為時
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
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
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
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
承擔而已,除非
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
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還有最常
被忽略的
「兄弟姐妹」﹞
,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
他親人的
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
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
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
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
的人認為:嫁出去的
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
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
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
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
姐妹扛債的情形。

 
  以前ㄧ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
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
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
她是直到銀行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
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
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
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有一位朋友,父親死後,因為父親已無工作退休很久,兩人心想不會
有問題,也查過國稅局父親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已婚的兩姐妹便沒有辦拋棄
繼承,想不到在父親死後幾個月,有地下友人拿著她們父親簽發的本票向
法院提起訴訟,要姐妹及母親償還父親在外上千萬的鉅債。




 
  

  果您不確定死亡的人有多少財產或負債的話,到法院辦「 限定
繼承」
(而
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
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
被往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
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
在短短的幾個月內,
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
繼承,讓家
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
或許幾個
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
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
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
去法院
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二、問題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限定繼承」?
2.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



三、說明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
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   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
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
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
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
債務
,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
則歸繼承人。


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
主張「限定繼承」。




        

  承人如果就繼承的遺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
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
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
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
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
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
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
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
,也就是他不得主
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
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
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
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四、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
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
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



  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
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
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如果朱大富不確定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財產是否大於債務,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
,他可以選擇「限定繼承」。如果朱大富
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則直接可以選擇
「拋棄繼承」,不必選擇「限定繼承」,以免去主張「限定繼承」後,
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不過,繁雜一點,還是比你不確定來的好


 

  後記


  看到這兒,不會都只看吃的吧?其實我也是提醒自己懶很久了!
別以為都碰不到唷!嘿~要記得湼。大家都到了一定年紀,
什麼叫限定繼承?什麼叫拋棄繼承?自問自答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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