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年來寵物攝影大行其道,大家都想替自家寵物拍些照片留念或搖一下屁股,
但不少朋友談到:『寵物拍照攝影公司一般都會留下一些未挑選照片,有時父母自
己因為不想要這麼多而剔除 (就跟我們拍婚紗一樣 ),有些公司會擺明說,那些未選
的照片若有別的用途會出售賣掉,但也有的表示不會取用。

  這有個延伸問題是:【寵物有肖像權否?】有沒有辦法可以不要讓攝影公司因
不被允許而藉由此牟利或進行展示呢?若寵物有植入晶片,在法律權上有差異嗎??』





《資訊》

 民法第195條、第197條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
,請求賠償相當(註一)之金額。

其中所謂「其他人格法益」,實務上除肯認「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註二)外,尚肯認「肖像權」屬之(註三),是倘被害人之肖像權被不法侵害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

但「寵物」,應屬物權,或為動產所有權,並無「肖像權」之存在,難基於肖像權
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之由,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
賠償之責。」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544 條所明定,是寵物拍照攝影公司
故意在未經寵物所有人同意下,擅自販賣寵物所有人未經選用之照片,是否侵害寵物
所有人之所有權或逾越其權限,值得深思。




《註解》

註一: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
   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
   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93年04月08日93年度台上字第706號民事判決:「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一項即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參照。





《後記》

  看了勒勒長的資訊及註解,有得到答案嗎?啥?妹有?
吼!沒有的話再看一次.............(1分鐘....2分鐘.......5分鐘.......)


  什麼?還是看不懂?好吧!

重點就是:

1.法律對於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雖包含肖像權,但寵物屬於物權,所以嚴格來說除非被
    害人受加害情節重大,而致影響其權益,否則是難以用法律來做處理的。

2.寵物屬物權,所以有沒有植晶片,跟肖像權無關。( 你去問流浪狗他們重視肖像權嗎?)

3.建議您拍照前跟攝影公司立好協議書,若您不想相片外流的話。

  有感到嚴重不滿嗎?沒辦法,寵物屬於物權,他們沒有所謂的自主能力,也不會替自
己伸展正義,咳咳!順便OS一下:『寵物屬於物權的延展權益問題』


  如果車子有保產險,但該車撞到寵物,可向其產險公司要求理賠醫療費用,以做為此篇
的終結。

  希望大家在冷冷的天窩在一起擠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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